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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纸短情长!一封来自哺乳期妈妈手写的感谢信
时间:2023-03-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由于我刚生了孩子,也没有人帮忙照看,花销也比较大,加上他没有经济来源,所以我们的生活特别艰苦”。简短的话语,却把成年人世界里不愿言说的困窘描绘得如此清晰。

这样的内容出自一封写给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感谢信,写信的是一位哺乳期的妈妈,同时也是社区矫正对象邱某某的妻子。

于她而言,检察院的帮助,让一家人的生活重新看到了希望。

2022年4月22日,邱某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决定交付邱某某户籍所在地晋城市陵川县宋家坡村执行社区矫正。

离村已经十余载的邱某某,面对这样的判决,不仅需要辞去晋城市城区的工作,还需要在已破败不堪的老宅里生活。而陵川县的多家用人单位也因邱某某有犯罪记录,不愿接收其工作,加之邻居的闲言碎语,邱某某甚是苦闷。

而这个时候,刚刚出生3个月的孩子和正在哺乳期的妻子正需要他养活和照顾……

在这样的困境中,坚持了几个月的邱某某于2022年9月找到了陵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同志,我觉得我的矫正效果不好,我们家真的快生活不下去了。”

针对此情况,9月18日,陵川县人民检察院将这一刑事执行监督线索移交到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因为该线索涉及到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并非居住地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

收到线索后,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郭瑞芳带着助理焦伟亮主动深入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晋城市城区司法局等部门进行核查,了解相关情况。

与此同时,还主动联系到邱某某,谈话了解情况的同时,进一步安抚邱某某焦躁的情绪。

经过调查了解,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城区人民法院在对罪犯交付执行工作中没有按照“居住地”原则交付执行,于是向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

城区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不仅第一时间采纳建议,同时还积极主动与城区司法局进行对接,协调邱某某在城区的社区矫正工作。

在城区人民检察院、城区人民法院、城区司法局共同沟通协调下,2022年11月18日,社区矫正对象邱某某正式变更执行地至山西省晋城市城区。

一家人终于团聚,生活终于重新走上正轨。

2022年11月22日,一封写给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郭瑞芳的感谢信被邱某某的妻子悄悄放在了城区人民检察院的门房。也许有些话,面对面张口说不易,信里却可以表达万千谢意。

在收到信后,郭瑞芳将信悄悄收了起来,用郭瑞芳的话说:“我们就觉得这只是我们的日常工作啊,没觉得有啥。”这也使得这封信时隔3个多月后,才被整理材料的助理发现。

生活不易,社区矫正人员的权利应当被保障,哺乳期的妈妈更需要关怀。在法律与人情之间,城区人民检察院的干警用原则和爱心做到了两者兼顾,让温暖照亮困境中的家庭,激励努力生活的平凡人继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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