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检察要闻 | 通知通告 | 理论研讨 | 以案说法 | 检察视频
根据基层院检察官的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运行的检答网,自2018年10月“上线”以来,以其内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解答及时权威而深受各地检察人员青睐。作为提供法律政策运用、业务咨询、答疑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检答网而今已成为检察人员探讨业务、提升素养的园地和良师益友。“检答网集萃”第八十七期,敬请关注。
检察机关能否
再次受理当事人申请监督
咨询类别:民事检察
咨询内容:《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27条规定,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1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其中第七项为“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如果在作出该民事判决时,当事人提出反诉,法院依法将本诉与反诉一并审理,检察机关能否受理。
咨询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检察院 胡明屹
解答专家颜良伟:不论是本诉还是反诉,都不应当受理,如果已经受理,应当终结审查。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据当事人监督申请对民事生效裁判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法院依法作出再审裁判的,双方当事人对再审裁判均不能再次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再审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依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有关规定依职权跟进监督。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正义网 |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基层院链接-- 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代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检察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偏关县人民检察院
版权所有: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