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禁领导干部下基层警车开道、地界迎送、列队欢迎、悬挂横幅;
二、严禁各部门未经检察长批准在基层安排各种会议;
三、严禁各部门未经政治部审批进行各种评比表彰活动;
四、严禁举办和参加各类与检察工作无关的座谈会、研讨会;
五、严禁以部门名义创办信息简报或刊物;
六、严禁接受下级院超标准接待、馈赠纪念品、有价证劵、支付凭证和营业性娱乐健身等安排;
七、严禁公车私用,除办案需要外,不准使用警笛、警灯;
八、严禁工作日中午和执行公务期间饮酒;
九、严禁婚丧嫁娶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十、严禁在互联网等媒体上发表、刊发有损检察机关形象的言论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