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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十个方面着力规范司法行为
时间:2015-04-23  作者:丁志伟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是今年全国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目前这项工作正在转入对照检查阶段。整个活动能否取得实效,对照检查、找准问题至为重要。近期,河南省检察院坚持问题导向,围绕抓准司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采取解剖麻雀的办法,评估了六个基层检察院办案情况,抽查了全省11个市(分)检察院的144起案件820册卷宗,复查了律师反映强烈的14个案件,集中发现梳理出20个突出问题。通过对逐个问题的深入分析,发现当前问题较为突出、较为集中地表现在十个方面,亟须改进和规范,这成为河南省检察机关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围绕问题的解决,笔者结合办案实践,提出了一些思考建议,以期对司法规范化建设产生积极效果。

  规范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应坚持“敢用、慎用、短用”的原则,既要敢用,更要慎用、短用,用准、用好。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涉嫌犯罪数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情形,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必须经过初查有一定的证据支持,不能仅凭举报材料草率适用。对无固定住所的犯罪嫌疑人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必须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同时通报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和监所检察部门。严格控制适用时间,原则上控制在15天以内。基层检察院适用该措施超过15天的,必须报市级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批准;市级检察院适用超过15天的,必须报省检察院侦查部门批准。

  认真落实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应按照“全面、全部、全程”的要求落实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不能选择性录音录像,或者先审后录、不供不录;录音录像和纸质讯(询)问笔录必须相互吻合对应;录音录像过程中,不得使用与被讯(询)问人原意不符的总结性、概括性语言;在讯(询)问过程中不能有接打电话等不适当的言行举动存在;录音录像与讯(询)问笔录保存时要分类对应保管,务必保证公诉审查、法庭审理时能够顺畅播放。

  依法规范收集使用证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以纪委名义调取的证据,需要予以专门说明。关于言词证据,纪委收集的必须依法转换;行政机关收集的,除因法定情况无法重新收集,且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以外,也必须依法转换。

  规范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严格遵守系统设定的办案程序、期限要求,严格规范操作,确保所有文书都在系统内生成,所有审批都在系统内实现。各级检察院领导要杜绝让他人代为签批案件的情况。上级检察院业务部门要加强本条线系统应用的监督、指导和培训,及时掌握和发现使用系统办理案件过程中存在的重复、漏项、规避程序、文书错误等问题。

  规范法律文书制作。要依照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的文书模板拟制文书,不得擅自修改格式、内容。侦查过程中的初查、立案、讯问起止时间、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等重大时间节点一定要在法律文书中准确体现,不能随意修改、涂抹或者相互矛盾,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要真实体现,确保线上线下正确统一。各个环节的法律文书表述均应准确无误,不能出现时间与数字不对应等常识性错误。检察机关出具提押证,纪委出面谈话的,提押证要备书和说明,不允许在卷宗里只出现提押文书而没有讯问笔录的情况。提押证必须入卷,如果原件在看守所,检察卷内必须有情况说明。

  办案主体合法适格。上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抽调下级检察院人员办理的,必须先任命法律职务再开展办案工作。侦监、公诉、反贪、反渎等业务部门,不得指派没有检察官资格的人员独立承办案件;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司法警察可以协助办案,但不能独立承办案件;要严格落实两人办案制度。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不得以法律规定以外的任何事由拒绝或者变相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终结前至少应当安排一次律师会见。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应当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按照检务公开相关规定,完善律师服务平台,提供专门的律师阅卷场所,配备必要的速拍、复印、刻录等设备,合理确定相关收费标准。主动听取、高度重视律师意见,听取意见情况要制作笔录,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要认真审查并附卷。

  落实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严格落实最高检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按照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与保管涉案财物相分离的原则,办案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依法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处理,并对依照规定不移送案件管理部门或者不存入唯一合规账户的涉案财物进行管理。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对办案部门和其他办案机关移送的涉案物品进行保管,并依照有关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计划财务装备部门负责对存入唯一合规账户的扣押款项进行管理。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工作进行监督。

  严格把关检察建议。提出检察建议一定要慎重,不仅要找准问题、有的放矢,还要切实可行、注重效果,力戒泛泛而谈、内容空洞、追求数量、小题大做。严格审批制度,提出检察建议必须经过检察长或者分管检察长审批,要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运行。民行检察部门的再审检察建议、执行监督检察建议,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的刑事申诉案件审查后发出的检察建议,必须经过检察委员会会议研究,检察长签批,同时还要注重跟踪问效,确保检察建议发挥应有的作用。

  严肃业务考评纪律。进一步改进调整业务考评机制,更加突出案件质量评价,改变简单通过数字指标、比率控制等排序评优的做法,防止为追求考评成绩而唯数量、掺水分、不规范司法等问题。通过实施更加科学的业务管理方式,引导各单位把功夫下到平时,把精力用在改进、提高上,不能只关注结果,玩数字游戏,甚至弄虚作假。

  (作者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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